排污許可核定評估報告編制工作流程
一、核定依據
排污許可制度是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以排污許可證為主線,將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環境管理具體要求,集中通過排污許可證實行“一證管理”,目的是實現對排污單位綜合、系統、全面、長效的統一管理。這一制度可以有機銜接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排污申報、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限期治理及清潔生產強制審核等環境管理制度,整合環境監督執法檢查、環保監督員管理、環保設施運行監管、排污口設置規范化管理以及違法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形成便于長效監督管理、便于操作的、相對集中的環境管理制度。根據《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凡直接或間接向大氣和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向具有核發排污許可證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監測報告及污染物排放許可核定報告等相關資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方可發放《排污許可證》。
二、核定目的
在企業原有濃度控制基礎上,把總量控制制度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提高環境執法水平,促進污染減排。
三、核定內容
1、企業生產裝置和工藝及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核查;
2、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情況進行核查;
3、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4、環保設施穩定運行率進行核定;
5、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核查;
6、年度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進行核定;
7、 是否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市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聯網進行核查;
8、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核定;
9、環保限期整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10、是否有健全的環境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進行核查;
11、是否按要求交納排污費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