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非正常工況(如開、停車等);
D 污染治理設施非正常運行;
E 違法排污;
F 停電、斷水、停氣等;
G 通訊或運輸系統故障;
H 各種自然災害、極端天氣或不利氣象條件;
I 其他可能的情景。
3、每種情景源強分析
針對上述2提出的每種情景進行源強分析,包括釋放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物理化學性質、最小和最大釋放量、擴散范圍、濃度分布、持續時間、危害程度。有關源強計算方法可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
4、每種情景環境風險物質釋放途徑、涉及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應急資源情況分析
對可能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分析環境風險物質從釋放源頭(環境風險單元),經廠界內到廠界外,最終影響到環境風險受體的可能性、釋放條件、排放途徑,涉及環境風險與應急措施的關鍵環節,需要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和應急救援隊伍情況。對于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依據風向、風速等分析環境風險物質少量泄漏和大量泄漏情況下,白天和夜間可能影響的范圍,包括事故發生點周邊的緊急隔離距離、事故發生地下風向人員防護距離。
5、每種情景可能產生的直接、次生和衍生后果分析
根據3和4的分析,從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氣、人口、財產乃至社會等方面考慮并給出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風險受體的影響程度和范圍,包括如需要疏散的人口數量,是否影響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是否造成跨界影響,是否影響生態敏感區生態功能,預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等。
(三)現有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差距分析
根據(一) 和(二) 的分析,從以下五個方面對現有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論證,找出差距、問題,提出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內容:
1、 環境風險管理制度
1)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制度是否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重點崗位的責任人或責任機構是否明確,定期巡檢和維護責任制度是否落實;
2)環評及批復文件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要求是否落實;
3)是否經常對職工開展環境風險和環境應急管理宣傳和培訓;
4)是否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并有效執行。
2、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
1)是否在廢氣排放口、廢水、雨水和清潔下水排放口對可能排出的環境風險物質,按照物質特性、危害,設置監視、控制措施,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職責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2)是否采取防止事故排水、污染物等擴散、排出廠界的措施,包括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凈下水系統防控措施、雨水系統防控措施、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防控措施等,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職責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3)涉及毒性氣體的,是否設置毒性氣體泄漏緊急處置裝置,是否已布置生產區域或廠界毒性氣體泄漏監控預警系統,是否有提醒周邊公眾緊急疏散的措施和手段等,分析每項措施的管理規定、崗位責任落實情況和措施的有效性。
3、環境應急資源
1)是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應急裝備(包括應急監測);
2)是否已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3)是否與其他組織或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或互救協議(包括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和救援隊伍等情況)。
4、 歷史經驗教訓總結
分析、總結歷史上同類型企業或涉及相同環境風險物質的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驗教訓,對照檢查本單位是否有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的措施。
5、 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內容
針針對上述排查的每一項差距和隱患,根據其危害性、緊迫性和治理時間的長短,提出需要完成整改的期限,分別按短期(3 個月以內)、中期(3-6 個月)和長期(6 個月以上)列表說明需要整改的項目內容,包括:整改涉及的環境風險單元、環境風險物質、目前存在的問題(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應急資源)、可能影響的環境風險受體。
(四)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
針對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分別制定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實施計劃應明確環境風險管理制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等內容,逐項制定加強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的目標、責任人及完成時限。
每完成一次實施計劃,都應將計劃完成情況登記建檔備查。
對于因外部因素致使企業不能排除或完善的情況,如環境風險受體的距離和防護等問題,應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 劃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
完成短期、中期或長期的實施計劃后,應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附錄A 劃定或重新劃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并記錄等級劃定過程,包括:
1)計算所涉及環境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比值(Q);
2)逐項計算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值(M),確定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
3)判斷企業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是否符合環評及批復文件的衛生或大氣防護距離要求,確定環境風險受體類型(E);
4)確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按要求表征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