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辦理許可證,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可處100萬-500萬罰款,并停業或關閉,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雙罰”; 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50萬-200萬罰款,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雙罰”;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拘留。 申領條件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